律师本色

《律师本色》

第165章 重头戏就要开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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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所里的律师在吴小清的鼓动下,找到顾清平要“清君侧”,顾主任在内忧(家里母老虎天天闹事)外困(所里律师集体抗议)之下,解雇了小前台,当然占了人家的便宜,补偿总要给些的,好在顾主任善于钻营,这几年手里搞了些钱,小金库满满的,要不然这事还真不好办。

除此以外,为了保持律所的律师人数,顾清平还限制律师的流动,以各种滚刀肉的手段拖延或者阻碍律师转所。凡是从公平律师事务所走的律师没有一个说顾清平好的。

方轶听着王德友的讲述,心中一阵唏嘘,他本以为只有正义律师事务所是“庙小妖风大,池小王八多”,可没想到这浓眉大眼,在县里首屈一指的公平律师事务所也这么的不堪。

“谢谢您,王律师。”方轶点了点头,笑道:“这顿饭我请您。”

“怎么能让您请呢,我来。我现在市里做工薪律师,算是半个地主,这顿饭理应我请。”王德友是个实在人,见方轶起身要去付账,立刻一把抓住他说道。

见王德友如此认真,方轶不好驳他的面子,便又坐了回去。

“王律师,咱们别‘您’‘您’的了,太客气,显得生疏,一回生二回熟,都别这么客气了。我加你微信,以后有什么事也好交流。”方轶说着拿出手机加了王德友好友。

“方律师,你这次来市里是办案子?”王德友吃饱后,放下碗筷问道。

“嗯,接了个二审的刑事案子,下午要去法院调卷。”方轶看了看时间说道,然后抽出一根烟递给了王德友。

“你下午有事,我就不耽误伱了。日后有需要我帮忙的,尽管说。”王德友接过香烟道。

“没问题。下次来市里我请你吃饭。”方轶笑道。

袁伟诈骗的案子开庭了。方轶早上来到市里,中院安排的开庭时间是早上十点。

在审判长宣读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的时候,坐在辩护席上的方轶向对面看去,两位检察员是市中院派来的,一男一女,男检察员坐在首位,女检察员次之。

男检察员长得很有特点,一头卷发(应该是自来卷),大鼻子高鼻梁,脸上棱角分明,大眼睛囧囧有神,有点电视明星的味道。

相比之下女检察员就显得逊色多了,长得很普通,普通到扔到人堆里就再也找不到的地步。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男法官,左右两边的两位年轻法官坐在那里,很老实,眼神中露出一丝漫不经心。

中间的审判长是一位五十多岁的老法官,花白的寸头,一双眼睛很深邃,仿佛能将人看透一般。

袁伟的父亲袁长征和母亲杨静等十余人坐在旁听席上,等待着正式开庭。几名法警把门的把门,看人的看人,一双双眼睛不断的看着法庭内的情况。

见到袁伟被押进法庭,他母亲杨静立刻激动起来,双眼泪流不断,要不是袁长征抱着她的双肩,恐怕她早就跑过去了。

袁长征看向方轶,向他点了点头,现在他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方轶的辩护上。

……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审判长道。

审判长话音落下,坐在左边的年轻法官开始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待他宣读完毕后,审判长道:“下面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

男检察员拿起抗诉书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抗诉意见如下,请法庭提起注意:

县人民法院以冀222刑初字(2013)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伟涉嫌诈骗案一案,判决被告人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6月10日将判决书送达我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被告人袁伟诈骗数额巨大,庭审后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袁伟减轻处罚明显不当。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一审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减轻处罚错误。减轻处罚也没有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完毕!”男检察员说完看向法官。

“被上诉人袁伟,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我同意一审判决。”袁伟说出的话有气无力,让人听起来没什么底气的感觉。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

“没有新证据提交。”双方道。

这个案子检察院和方轶都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疑问,被上诉人袁伟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双方的争议点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重头戏就要开场了,现在才是本案的关键。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袁伟构成诈骗罪,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款项,并获得谅解,该等行为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被上诉人袁伟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发言完毕。”男检察员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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