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IPO上市×并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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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创业板上市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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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指的是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主要为新兴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帮助新兴公司获取资金拓展业务,实现进一步发展。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虽然成立时间比较短、规模比较小,但成长空间大、业绩比较好。目前,创业板市场主要为高科技领域成长性较强,且拥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基本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2)发行人最近2年持续盈利,累计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并且在持续增长;或者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超过500万元,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超过30%。净利润按照扣除非常性损益后的最低值进行计算。

(3)发行人在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并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人应当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或服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3)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风险,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动。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主要来源于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

(5)在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占比较大。

(6)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的影响。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契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其他条件

(1)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完整、完善,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与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发行人或股东办理完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完全独立,业务体系完整,可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不存在同业竞争。

(5)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两年,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6)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没有太多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以及其他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7)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等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做出过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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